上海人才派遣服务行约行规

第一条:为完善人才派遣市场体系,规范人才派遣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加强社会协调,全面提高对人才派遣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优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行约行规。

第二条:本行约行规所称的人才派遣,是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派遣、培训、管理、委托代理、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行约行规为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推荐,作为本市行业内的行约行规。

本行约行规报送协会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本行约行规将基本规则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人才派遣经营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社会、经济和人员的稳定、安全。

第五条: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公共利益。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经营原则,努力提高人才派遣业务的工作技能和水平,认真为客户提供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程序规范、价格合理的服务产品。

第六条:行业内部鼓励发展会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支持人才派遣经营单位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倡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人才派遣事业发展、进步的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行业协会坚持入会不分先后,企业不分大小的平等工作原则,坚持破除行业壁垒、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协会职能。

第八条:人才派遣经营单位要增强企业信誉意识,适应并推动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道德风尚。

第九条: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自戒自律,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或违规行为:

1、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对本单位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贬低业内其他企业的形象、商誉;

2、采取竞相压价、转借资质等手段,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份额,干扰、破坏其他人才派遣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3、利用在业内的强势地位,强制客户接受其产品或服务,或强制其他业内企业经营其产品;

4、在开展竞标服务和与其他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合作时,与客户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5、其他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6、经营工商注册范围以外的业务;

7、有损人才中介行业形象的行为;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行为。

第十条:人才派遣单位在与客户的业务交往中,应讲究信誉、履行合同,做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四公开,自觉保证客户的知情权与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收费与投诉管理制度为人才派遣经营单位的必备制度,法律后援机构为人才派遣经营单位的应设机构。人才派遣经营单位不得违规经营,不得牟取暴利。在客户发生投诉或与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发生纠纷时,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解答用户疑问,认真、妥善处理用户要求与投诉,力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人才管理和人才交流的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根据20009月国家人事部制订《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1、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

2、在职国家公务员;

3、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人员;

4、在岗涉及国家机密的人才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

5、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和尚未结案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须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第十三条: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业务和管理人才的流动秩序。

1、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开展人才派遣服务,应依《劳动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合同,约定外派员工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外派员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人事档案等原件,不得阻拦外派人才的合理流动;

2、人才派遣经营单位聘用或接受在其他会员单位工作过的派遣员工,应维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原单位业务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人才派遣经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对中介行业的要求配置工作人才,抓好本单位从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从业人员应了解人才中介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业务流程。避免过失责任投诉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行业内部反对压价竞争或通过消极的价格协议垄断市场。同一地区、同一城市两家以上的人才派遣经营单位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共同利益,可以自愿协调、统一合同文本和收费标准,可以制定与本行约行规不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人才派遣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约行规。教育单位员工按照本行约行规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行约行规的实施。

第十七条:协会另外制定行业标准,定期对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约行规的人才派遣经营单位予以评比和表彰。

第十八条:协会秘书处为行业对外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客户因人才派遣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而受到损害时,可向秘书处投诉。由协会协调并帮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行规行约在实践过程中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解释,由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负责。

第二十条:本行规行约自2005812日起实施。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

20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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