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保发
[2008]237号
各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保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
1.5%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
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具体浮动
档次和缴费费率附后)。
三、用人单位按
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
率由
2%调整为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
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
2010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
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自2009年
4月 1日起执行。
六、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一、一类行业
1、现行业费率为
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业费率为
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
0.8)的,费率下调为 0.4%。
3、现行业费率为
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
1、现行业费率为
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0.5%。
2、
现行业费率为
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0.8%。
3、现行业费率为
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1.0%。
4、现行业费率为
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