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根据《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
2008
〕
33
号)的要求,决定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参加本市(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四个独立统筹区)失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由
3
%整体下调为
0.3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
2
%下调为
0.2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
1
%下调为
0.1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调整时间暂定为一年。
2
、对于
2008
年
12
月份已打印的缴费核定单
,
由于征收数额发生改变,各参保单位可于
2009
年
1
月到各业务前台重新打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