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税局关于执行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

为帮助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第二批减免涉企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两项减负政策中提出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即
  1、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2、工伤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3、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4、我市城镇职工和外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时间为 2009年度。医疗保险费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保障待遇不变。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费款所属期为 2008年度)。
  厦门市地税局已根据政府减负政策,直接调减2009年度单位及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及应缴金额,各缴费单位无需另行进行业务处理或申请。各缴费单位务必根据政府减征政策,核对 20091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联系反馈,更正后按时办理缴费申报。具体政策执行口径如下:

2009 年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下调执行结果

 

人员身份

减半后单位负担费率

减半后个人负担费率

累计费率

失业保险

本市

1.00%

0.50%

1.50%

失业保险

外来

1.00%

 

1.00%

工伤保险

本市及外来

根据200812月实际缴费费率减半

 

 

医疗保险

本市

7.00%

2.00%

9.00%

医疗保险

外来

3.00%

2.00%

5.00%

生育保险

本市及外来

0.40%

 

0.4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征费额直接减半,请仍如实填写在职职工总人数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地税生成的社保帐目中,请核对相关帐目


  以上费率调整,直接体现在每月地税生成的社保帐目中,请核对相关帐目。

厦门市地税局

○○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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