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有关说明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今明两年对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 1个月的额度。现将有关申报、缴费程序说明如下:
    1.2008
年全省在12月份集中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0811月份的应缴费款。2009年减征时间另行通知。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2.12
月份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要按现行办法如实申报;地税部门受理后通过征前减免程序给予 100%减征。
    3.2008
年临时性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仅在12月份有效,申报期限为 121日至1231日。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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