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才招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督促本行业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加强自律。 


第二章  人才招聘会 

第六条 人才招聘会一律不向应聘者收取入场费。 

第七条 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并拥有相对固定招聘场所和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的机构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每周不少于3天)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临时租用招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八条 常设招聘会实行申请设立制度。 
    政府鼓励建立常设招聘会,引导开展网上人才招聘,促进人才招聘活动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 

第九条 本市常设招聘会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对人才需求,以及人才流动状况的实际确立总体布局。 

第十条 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专营服务机构;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在办公所在地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两年以上的招聘场所,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可以向拟设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核准,报告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非常设招聘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年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市人事局批准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公布批准的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 

    为特殊人才群体服务等需要临时举办的非常设招聘会的,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三条 申报非常设招聘会计划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符合规定的机构资质等级及信誉优良。 

第十四条  列入经批准公布的非常设招聘会计划的主办单位,应在举办前两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举办人才非常设招聘会申请表》; 
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赁意向书; 
四、非常设招聘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五、每一摊位平均所占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六、拟刊播、张贴的广告文稿。 
七、如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接到立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举办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立项通知书》。 
取得《举办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立项通知书》的主办单位,应当持本通知书向公安机关领取、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非常设招聘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非常设招聘会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规定。摊位在400家以上的可称为"大型"非常设人才招聘会。 

第十七条  取得《举办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立项通知书》后,如需要变更内容,主办单位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招聘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会处理。 
非常设招聘会变更和因故不能如期举行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五天刊播声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直接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不列入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需报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是招聘会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招聘会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和活动组织;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质、招聘简介、场内广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安全措施,以应付治安、保卫和消防等突发性事件,维护招聘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和参会权。负责招聘会情况的反馈和对招聘机构的诚信监督,跟踪、督促招聘单位向应聘者反馈信息,并在招聘会结束后十天内将填写的《人才招聘会情况汇总表》送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招募活动可以委托经纪人进行。经纪人必须持有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章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直接用人权的单位。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直接用人权的机构进入招聘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载明。 
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应载有简明的单位介绍,并载明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会活动中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 
招聘单位应依据业务范围如实公布拟聘用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尊重应聘者的求职权利,不在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条件上设置歧视性条款;发布应聘者的资料、信息和使用应聘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应聘者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要求应聘者以其现金、证件做抵押等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对应聘相关岗位,并提供求职资料的应聘者,在招聘会后一个月内就是否聘用予以答复,并将应聘情况汇总后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有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单位、招聘岗位、摊位情况等资料,对招聘会组织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进行投诉、控告以及向招聘单位提出应聘结果反馈要求的权利;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办单位申报后未能落实计划或者管理混乱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举办招聘会的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建立以诚信为主要内容自我监督机制,开展资质等级、信誉程度的评定;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人才招聘会活动进行评价;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风的行为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招聘会的各项活动必须自觉接受财税、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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