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颁布绩效管理条例绩效考核“标尺”更规范准确

《中国组织人事报》

济萱

本报济南讯 (通讯员 济萱)济南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关于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的新精神新要求,着眼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提升绩效考核工作,在2018年底制定颁布了《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让立法与创新绩效考核同频共振,为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坚持立法先行,体现法治化。《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明确绩效管理机构和绩效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通过绩效管理机构对照全市中心任务严格审核以及与绩效责任单位的双向沟通,提高了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引导督促绩效责任单位跳起来摘桃子,跑起来比速度。建立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制度,严格界定绩效考核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规程,绩效考核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坚持科学设计,体现绩效化。在考核指标体系设置上将日常考核、分类考核和近距离考核有效结合起来,构建起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三个考核体系"。建立综合绩效体系。融入分类考核理念,将区县、市直部门和市管企业等被考核单位合理分类,从目标考核、综合评价和创新创优等方面设置不同考核指标权重,实现综合绩效全覆盖。建立专项绩效体系。围绕全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从目标完成情况、协调推进情况等方面制定绩效考核细则,定期开展重点项目观摩评议活动,突出近距离考核验证,将重点工作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建立个人绩效体系。建立日常考核信息系统,将重点工作细化分解到个人,从完成质量和效果上量化个人绩效,实现了全员绩效管理的目标。

坚持持续创新,体现时代化。不仅注重目标完成情况,更注重目标实现过程和完成效益。丰富评价主体。坚持全方位、多角度、立体性评价,"让知情人评知情事",形成组织评价、群众评价、内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鼓励创新创优。开展创新创优项目评比,设立"泉城创新奖",实行"零门槛"申报,提倡各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改革创新、自我超越。强化过程管理。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并重,突出日常考核的基础性作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有效手段,对指标动态跟踪、全程记录、定期通报。

坚持奖惩分明,体现差异化。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戒、职务升降任免、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使条例规定充分体现引导干事创业、褒奖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实行差异化激励政策,建立层级系数、职务系数和获奖等次系数有机结合的奖励机制,区县直部门奖励比市直部门上浮一定比例,乡镇街道奖励比区县直部门再上浮一定比例。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绩效考核优秀的"出彩型"干部、"地平线"干部,及时选树先进典型,优先提拔重用。将容错免责机制、追责问责机制和绩效管理三者融合打通,着力对绩效评估较低的单位和出工不出力的干部进行追责问责,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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