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清原:明确干部“下”的20条情形

《中国组织人事报》

魏天馗

本报清原讯 (通讯员 魏天馗)今年初,辽宁清原县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完善"下"的标准、明确"下"的方式、打通"下"的渠道。

该县将20项情形列入干部"下"的调整范围,如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的;因盲目决策或者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受到党政纪处分,不够撤职处理,但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等等。综合运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干部考察等结果,通过数据分析看实绩、民意分析看口碑、比较分析看优劣,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评价后,依照该细则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组织认定为不适宜任现职的干部将立即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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