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办法突出“人民满意”

《中国组织人事报》

西仁轩

本报西宁讯 (通讯员 西仁轩)日前,青海省印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项目管理办法》,规范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项目管理。

《办法》突出"人民满意",提出切实可行的评选条件。坚持新时期好干部"五条标准",综合"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重点考察公务员集体在党的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实绩、为民服务、勤政廉政和群众口碑等方面的表现;公务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为民服务、廉洁自律和群众口碑等方面的表现。将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投诉举报事项、党纪政纪处分、治安处罚、社会信用等方面的表现作为评选必要条件,群众满意度测评均要达到90%以上。

严格评选程序,创新群众满意度测评方法。在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卫生计生、公安和社会信用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人民满意"要求,创新群众满意度测评的内容、对象和形式。测评内容包括对拟推荐对象工作的认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绩、对拟推荐对象的评价、群众口碑等方面;测评对象为拟推荐对象管理服务的当事人或熟悉拟推荐对象的人民群众,并强调测评对象选择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测评采取访谈的形式。

加强服务管理,严肃评选工作纪律。规范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设立荣誉簿,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评选的拟表彰对象,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对查实不符或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表彰对象取消评选资格、撤销表彰奖励、收回其奖牌和证书、撤销相应待遇以及追缴其所获得奖金等物质奖励。

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每5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不超过10个,"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不超过10名。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及时授予"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青海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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