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度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规范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沪人办〔2005〕29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05年6月30日前取得《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
    二、2005年7月1日以后批准建立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三、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接受检查需报送的材料
  1、《上海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情况登记表》;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4、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5、人才中介(交流)机构全部从业人员名册(递交excel表格软盘),项目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性别、文化程度、是否中介员或中介师、是否报名参加2006年度中介员或中介师考试(报名参加的附准考证复印件)。
  四、报送时间和地点
  材料报送时间为:2006年2月21日至3月31日9:00-11:00,13:30-16:30(双休日除外)。
  市人事局审批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材料报送地点:大木桥路123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大厅2号台。联系人:宋晓艳,联系电话:64045568×6152。
  区、县审批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检查工作,由区、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各机构情况登记表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市人事局备案。

    附件:《上海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人事局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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