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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劳务) 派遣协议

一、            协议主体(签约双方当事人)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派遣单位)

 

二、            合约产生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派遣方式为在甲方工作的人员提供各项劳动人事管理事务服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派遣服务项目

1、 人员招聘。根据甲方工作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办理人员招聘;根据甲方对人才的需求,办理人才引进。

2、 劳动关系。根据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的身份与就业状态不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劳务纠纷。

3、 用工登记。为当地户籍的员工办理招工录用和退工手续;为外省市的员工办理外来人员就业手续;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申办在中国就业手续。

4、 员工档案。负责对员工人事档案的建档、调档与托管;办理政审、出具各类人事(公证)证明(包括履历、无刑事犯罪、出生、亲属、未婚、工龄等)和挂靠集体户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5、 工资支付。根据甲方提供的员工工资支付清单,乙方负责承办员工的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向国家统筹缴纳的款项。

6、 社会保险。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按月为员工办理社会(综合)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结算、缴纳及新增、变更、转移、封存、终止等手续。

7、 综合保障。根据甲方福利制度和要求,为员工办理人身保险、补充医疗保障(包括门诊、重大疾病、住院补贴)、体检保健、独生子女保障等有关福利事项。

8、 政策咨询。常年为甲方提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解答和协调处理甲方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及时传达最新政策法规和动态信息。

 

四、            派遣费用

1、 派遣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按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

2、 其他费用:

1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要办理时发生),手续费和工本费;

2 )国家和政府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费用。

3、 派遣服务费

根据本协议服务项目,乙方安排专人为在甲方工作的员工进行集中归口管理和服务。甲方按实际使用人数,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含档案保管和劳动人事政策咨询费用)。

上述费用,由甲方按月(每月    日)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五、            双方管理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甲乙双方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乙方作为人才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各项相应义务;及时办理用工登记、档案转递、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手续;申报和协助处理工伤事故及劳动争议事件,承担由乙方原因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发生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 )甲方作为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各项基本义务:执行合同期限;安排工作任务;提供劳保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承担因工负伤、死亡及由甲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发生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按有关规定和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和责任大小补偿或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事项

1 )协议变更。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因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修订本协议。

2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订立当月起履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3 )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其他。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派遣人员劳动合同

一、合同主体(签约双方当事人)

甲方:人才派遣单位

乙方:被派遣人员

 

二、订立原则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派遣用人单位的要求,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三、劳动关系

    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甲方与实际用人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订立的派遣协议,乙方作为甲方的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乙方在用人单位应积极认真履行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日至               日止,其中

     个月为试用期。

 

五、工作内容

1、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2、乙方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安排。

3、乙方应按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工作时间

1、乙方工作作息时间按用人单位规定执行。

2、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假期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带薪假日。

3、乙方在制度工作时间外和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七、            劳动报酬

1、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用人单位薪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甲方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考核及其核给的月应付工资数额,按月及时发放。

2、甲方在发放乙方劳动报酬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规定,代扣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向国家统筹缴纳的款项。

 

八、            劳保条件

1、用人单位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进行劳动安全和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2、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规违章。

4、根据用人单位经营需要和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对乙方进行职业或技能培训,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

 

九、            保险福利

1、甲方按期为乙方办理社会(综合)保险。

2、乙方享受根据国家规定和服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十、            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应承担保守甲方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损害和侵占甲方及用人单位的资产和利益。

3、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和业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对工作违规违纪者给予处分。

 

十一、合同解除、变更、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变更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及用人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和用人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6、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应予经济补偿的,支付补偿金。

 

十二、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按有关规定和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和责任大小补偿或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三、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1、甲乙双方需要约定其他特殊事项的,可另行约定,经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与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上合同样本由"上海明胜经济管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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